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690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20-0007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20〕36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由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地以工代训补贴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三、补贴企业的界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各地可通过疫情发生以来企业纳税额、用电量、营业收入、利润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单一指标或综合多个指标,自行制订生产困难企业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认定条件。 列入各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四、补贴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并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材料。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补贴办理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把以工代训工作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实施推动。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人员、补贴额度等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及时公开发布补贴政策、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简化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网上办理渠道,推广“不见面”服务。各地要强化宣传引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结合“三服务”活动等方式,积极向企业推送宣传政策举措。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0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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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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