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商建〔202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2020年第2号令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申报条件、申报审批流程及认定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好《细则》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申报资质认定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回收、信息管理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规定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二、资质认定流程
根据《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委托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进行初步审查,资质认定按企业提出申请、市州初步审查、省级评审认定的步骤进行,具体如下:
(一)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首先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申请,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 设立申请报告;
2.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申请企业章程;
4.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 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6. 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7.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8. 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 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0.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市州初步审查
1. 书面材料初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标准及要求参照附件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认定条件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2. 认定条件初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可协调有关力量按照《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标准要求,参照附件2明确的内容对申请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3. 报送初审情况。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和申请企业经营条件等,认为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形成初审意见书面报省商务厅;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评审认定
1. 书面材料审核。省商务厅收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初审意见后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受理申请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或出具不予受理的告知。
2. 现场验收评审。省商务厅按照《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数据、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根据专家组给出的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商务厅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外公布结果。省商务厅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评审认定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3. 作出认定决定。经公示对申请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工作流程
(一)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流程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根据“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管理权限设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2. 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予以确认通过;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通过备案申请并告知企业原因。
分支机构注册登记信息变更和注销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流程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变更备案信息。
(二)企业变更信息核准流程
根据“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管理权限设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的核准按以下步骤进行: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 省商务厅对变更信息进行核准后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予以确认通过,并换发《资质认定书》。
(三)经营场地变迁审核流程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资质认定流程需重新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四)存量企业资质认定流程
《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资质认定流程重新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存量企业现有下属回收网点的,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下属回收网点按照分支机构予以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质认定工作组织领导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管理办法》《细则》有关要求,依法有序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对于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业升级、促进我省汽车循环经济发展、有效扩大汽车销售的重要意义。要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意识和环保红线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抓紧时间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初步审查工作要点和责任清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资质认定工作的全面落实。要加强工作支持,为开展资质认定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二)严格实行行政审批资质认定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及配套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开展工作,按照企业提出申请、市州初步审查、省级评审认定的审批程序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准确地掌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确保相关工作规范开展。
(三)做好资质认定工作服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为便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申请、变更等事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州初步审查和省级评审认定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督促《细则》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升级改造,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有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四)对行业准入坚持正确引导
《细则》明确的行业准入门槛高,资金投入量大,可预见的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不可小视。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对申请企业进行政策宣讲。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报废率引导申请企业对准入环节进行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附件:1.申请材料审核清单
2.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湖南省商务厅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