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优质工程示范引领作用,经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照《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评选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竣工验收一年以上并交付使用的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建设和在我省注册的企业在省外(含海外)承建、援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水利、交通、电力、安装等建设工程项目。
为全面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泰山杯奖”工程项目突出建筑业发展、工程质量、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城市管理、房地产业、装修物业、住房保障、消防技术等10个方向,分方向组织申报。
二、奖项设置
“泰山杯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00个,二等奖200个,三等奖300个。其中,一等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综合奖项。
三、申报条件
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所申报的突出行业方向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工程项目相关企业及主要贡献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应符合工程建设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节能环保规定。
3.工程设计先进合理,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绿色要求,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化水平较高,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工程领先水平,综合效益显著。
4.工程项目已完工,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竣工验收程序,交付使用以来运营维护良好。住宅工程实际入住率不低于50%。
5.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不低于附件1的要求,涉密工程未经脱密不得申报。
6.积极采用BIM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有所创新。工程项目(不含园林绿化工程)应采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9版)不少于六大项。
7.工程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涉黑涉恶等情形受到处理处罚、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未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突出行业方向条件
1.建筑业发展。主申报单位或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年度建筑业产值100亿元以上;(2)年度建筑业产值30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年纳税额3亿元以上或年产值增速15%以上;(3)近三年建筑业产值在本市排名前10;(4)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结算金额超过10亿元;(5)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内容含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中的3项及以上;(6)出省施工代表性项目和“一带一路”等国际工程。
2.工程质量。(1)施工质量过程管控严格、体系完备、组织严密、管理规范、工艺精良,经竣工验收和使用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参建主体和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认可度高,工程质量达到全省领先水平。(2)乡村振兴工程项目所在地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镇、行政村等区域,优先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黄河滩区迁建、易地扶贫搬迁等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工作中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中选取。
3.绿色建筑。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新版绿色建筑标识,实际运行效果良好。(2)装配式建筑采用的结构技术体系成熟可靠,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3)超低能耗建筑室内环境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能耗水平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降低50%以上。
4.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成果技术水平全省领先,在技术创新上有一定成就,突出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化,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5.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工程和市政综合工程施工质量过程管控严格、体系完备、组织严密、管理规范、工艺精良,技术创新成果突出,工程质量达到全省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明显。
6.城市管理。(1)园林绿化工程应贯彻科学绿化理念,建设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空间布局科学,地形处理自然,植物搭配合理,园艺技术得当,总体景观优美,且规范养护管理一年以上,对全省具有典型示范作用。(2)生活、建筑、餐厨等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良好,环境效益突出。
7.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科学合理,户型设计新颖实用,使用材料健康环保,设施配套完善,管理精细到位。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各不少于3项,改造效果好;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了良好物业管理服务。
8.住房保障。安置住房或公租房项目列入国家、省年度建设计划,积极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装配式等建筑新工艺新技术,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群众满意度较高;未因安置住房逾期未交付、安置住房或公租房开工长期未建成、长期空置闲置等情况受到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处理处罚。
9.装修物业。(1)装饰装修项目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2)物业服务人已服务申报项目不少于3年,积极参与“齐鲁红色物业”建设,服务标准高于省物业服务规范,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0.消防技术。消防设计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技术先进,消防设施完备,检测各项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消防审验(备案)手续齐全,运行使用维护良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四、申报推荐程序
“泰山杯奖”按照“自愿申报、优中选优、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报、推荐和评选。
(一)申报
1.“泰山杯奖”主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主管部门”)。出省施工代表性项目和“一带一路”等国际工程由主申报单位报其企业注册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方向工程不在同一部门管理的,报设区市住建部门统一汇总。水利、交通(含铁路、桥梁、隧道)、电力、安装等类建设工程项目可选择建筑业发展或工程质量方向自主申报。
2.“泰山杯奖”主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申报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7家。全过程咨询、设计、物业、装饰、消防等单位作为突出方向的主申报单位会同相关参建单位申报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书面同意。
3.“泰山杯奖”申报由主申报单位选择10个突出方向的某一方向申报,不得多方向申报。
4.除住宅小区、组团、联合申报工程外,一般情况下,申报工程应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单位工程。原则上一个单位工程只能有一家同类型企业。两家以上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承揽同一单位工程的,可以联合申报。
5.“泰山杯奖”施工分包单位应是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包合同价应占其总承包合同价的10%以上且不少于1000万元。劳务企业不得申报。参与申报单位中含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已服务申报项目不少于2年。消防专项工程分包合同价(或结算价)不少于1000万(含消防设施设备)。
(二)推荐
1.设区市主管部门应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要求,严格把关资格条件,在分配的申报名额(附件2)范围内组织推荐,不得歧视外地企业。
2.设区市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不同突出方向负责从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对“泰山杯奖”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和组织申报。核查申报项目的质量状况和证明文件,内容参照“泰山杯奖”证明材料清单及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3)。审核后应明确推荐意见,同一行业领域两个及以上工程应进行排序(附件4),出具推荐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评选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泰山杯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对推荐项目形式审查、现场复查、专家评审等,择优确定受表彰项目。
2.对于受表彰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泰山杯奖”荣誉称号,发文公布相关申报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员。
3.省现场复查待形式审查后另行通知安排。
五、申报资料及要求
1.申报书(附件5)纸质盖章版一式两份和以项目名称命名的Word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
2.申报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应提供以项目名称命名的PDF盖章扫描版。
3.申报项目应提供反映工程项目质量状况、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5分钟影像资料或有声PPT(文件名以项目名称命名)。
4.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5.设区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情况一览表、排序汇总表、推荐函纸质版各一式两份和以地市名称命名的Word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
上述申报资料的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和影像资料或有声PPT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使用光盘或优盘存储报送。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申报、推荐和评选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摊派经费或变相收费。
2.“泰山杯奖”评选工作严格遵守廉政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干扰影响现场复查等评选工作的,3年内中止相应责任单位申报资格,并公开通报。
3.各市“泰山杯奖”申报推荐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所有申报、推荐资料一次报送完成,不接受补报。
资料接收人:胡雪晶、王晓宏、张保震;联系电话:0531-51765167、51765165、51765102;监督电话:0531-51765267;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715办公室。
附件:1.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申报范围
2.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申报名额分配表
3.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证明材料清单及审核情况一览表
4.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推荐排序汇总表
5.2021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申报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