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全省拍卖企业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核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未报我厅核准变更相关事项和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情况;
3.是否符合有至少一名拍卖师的条件;
4.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是否遵守《拍卖管理办法》中拍卖活动相关规定,有无下列行为:
(1)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3)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
5.是否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拍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月报信息;
6.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拍卖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 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是否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
2.拍卖师是否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有无以其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行兼职,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3.拍卖师是否存在在非法拍卖机构执业或主持拍卖活动的情况;
4.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是否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了注册变更手续。
三、拍卖企业需提交的核查材料
(一)拍卖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应包括上述经营活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内容);
(二)拍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三)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
(四)《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不装订在资料内);
(五)拍卖企业连续6个月开展拍卖业务的证明材料(媒体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复印件等);
(六)营业纳税证明;
(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拍卖企业承诺函,承诺所提交的相关核查材料均真实有效。
所有的核查材料均加盖企业鲜章。
四、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拍卖企业按照上述核查内容准备自查报告及相关核查材料,并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后报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进行初查,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对违反《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将书面核查意见及相关核查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核查。省商务厅对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的,将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对核查中发现有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初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拍卖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认真核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二)定期开展现场核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和信息沟通渠道,定期对辖区企业进行现场监管,重点要开展拍卖行业的风险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重视和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拍卖行业监管和规范服务。
(四)2018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已在省商务厅公众信息网上的“通知公告”栏内,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督促所属区域内的拍卖企业自行上网下载本《通知》的相关资料,按时参加年度核查。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拍卖企业核查材料、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拍卖企业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商务厅流通业处。
附件:1.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2.拍卖企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