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川医保规〔2019〕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委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搭建采购专区,签订三方合同
(一)各地按照前期收集上报的预计采购数量,做好供应我省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的采购数据分解和医保基金支出测算工作,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合同。中选药品采购期限等有关事宜,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相关规定,购销合同每年一签。
(二)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搭建试点扩围工作采购专区,对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及时挂网,做好三方购销合同网上签约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挂网规则,鼓励企业降价
(一)试点品种涉及的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按差比价规则核算后低于中选药品,继续执行挂网价格。
(二)试点品种涉及的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按差比价规则核算后高于中选药品,按如下方式设置“红线价格”,各级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中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和包装的非中选药品,按中选药品价格差比价确定;其他厂家的与联采办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
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按中选药品价格进行差比价核算。
(三)鼓励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自主申报,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
(四)对纳入国家试点扩围工作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五)按照我省挂网限价规则和试点扩围后各省价格情况,及时降低我省非中选药品挂网限价。
三、实施医保预付,保证药品回款
(一)医疗机构应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向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预付货款。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执行过半后预付剩余部分的货款。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追加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并确保中选药品30日回款。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医疗机构清算预付款,确保基金安全。具体预付比例及清算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决定。
(二)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药品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问题,相关配套管理措施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
四、协同中选价格,统一支付标准
各地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稳步实施全省统一的药品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实际挂网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在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3年内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具体支付标准由省医保局另行发布。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对于支付标准高于中选价格的药品,各地可结合实际,做好政策衔接,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五、完善支付方式,引导合理用药
各地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20年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2020年定额支付标准。2020年后,医保部门制定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和病种、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床日等定额支付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和使用实施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医保支付管理的精准性。
探索将使用中选药品节约的部分医保基金用于支持医疗机构发展,相关工作由我局按照国家的安排,另行部署安排。
六、做好数据监测,保障药品供应
(一)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监测方案要求,完善平台功能,加强药品线上采购监控力度,强化对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使用情况以及各地货款预付、结算的网上监测,并按照国家联采办的要求,做好全省试点扩围相关日报、周报、月报等数据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地医保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网上采购中选药品,做好本辖区试点扩围工作的货款预付和结算、药品采购和使用等情况的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确保网上采购交易数据及货款结算信息及时、准确。
(四)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负责建立覆盖各市(州)的配送网络,要严格履行供货承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在省采购平台上填报药品销售、流通、库存等信息。
七、健全考核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一)各地要强化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约束效力,将医疗机构执行试点扩围政策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或补充协议)管理,将完成采购药品约定量、药品货款结算等情况纳入医保费用年终清算考核。
(二)各地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情况与医保总额预算额度挂钩,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完成中选品种合同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可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总控预算额度。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试点扩围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各项医保配套措施,分解细化完善具体举措,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试点扩围工作在2019年12月30日前落地见效。
(二)各地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培训,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认真开展跟踪调研工作,总结有关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医保配套措施。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采购周期结束后,成都市要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及本文件相关要求,做好医保等相关政策和实施工作的衔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日
川医保规〔2019〕6号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