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级社会
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3号)要求,现就我省2021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及2020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且工作地或考试报名地为海南省的人员。
二、评审方式
我省2021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代为评审。由全国评委会按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条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于7月26日前登陆申请系统
https://sswe.net.cn,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准备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4.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申请人于7月29日前在申请系统在线报送申请材料。省民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应在7月31日前登录申请系统查询初审结果。对初审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8月4日前登陆申请系统补齐相关材料,每位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补充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在8月6日前将纸质盖章申请材料(一式壹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民政厅),收件人:杨文,联系电话:0898-65313006。
(四)答辩考核。我省2021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将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组织答辩,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五)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申请人可在海南省民政厅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申请人应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评审其他相关事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
(二)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本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费用申请人无需承担。
海南省民政厅
2021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