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能源煤〔2019〕6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58号)要求,现将2019年工程技术煤炭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煤炭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专业范围
重庆市工程技术煤炭等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接受以下专业申报材料:
1.采矿类(11个):采矿、选矿、机电、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建、矿井运输、电气、火工。
2.探矿类(8个):岩土工程、岩土测试、物探、探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结构。
3.矿物利用类(4个):综合加工利用、煤化工、煤质化验、硅酸盐。
4.管理类(1个):质量管理
二、申报时间
重庆市能源局组织评审的工程技术煤炭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过期不再受理。
三、程序要求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夫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自由职业者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市能源局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评审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7),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能源局;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6),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申报中级职称的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
2﹒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面上粘贴《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
(1)《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3)、《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4);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5),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市能源局。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市能源局。
(四)材料受理
市能源局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评委会组建单位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四、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委会核准机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各级审核部门
单位推荐和部门审核审查要强化“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评委会核准机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有关事项
(一)市能源局委托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负责职称申报的咨询、材料受理等工作,申报材料统一报送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且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民营企业人才、基层人才的限制条件,除高校、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严格实行首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查验、谁负责”,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职,造成假学历参评获取职称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抽查。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2002届(含2002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历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推荐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上查验;
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的学位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推荐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简称学位网)上查验;
2002届以前的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人员、以及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自由职业者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学历学位查验。
(四)申报人任职时间的计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五)相关人员、单位必须正确区别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申报条件为基本门槛,评审条件为评委评价参考条件,申报人须承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申报,推荐单位须审核申报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推荐。如有违规,按照责任倒查制度,追究申报人以及推荐单位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七)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职称申报渠道,以下人员均可在我市参评: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存放在我市1年以上的,需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者,需查询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个人名义参保)。
(八)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九)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不得另外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大新, 联系电话:62667818 13708371868
刘俊宁, 联系电话: 67575837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开发路32号科尔大厦29楼 邮政编码:400042
附件:1. 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2. 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3. 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
6. 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
7. 委 托 评 审 函
重庆市能源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