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积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8〕156号)等要求,现就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申报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
(一)内部治理有效,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健全;
(二)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社会信誉良好;
(三)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最近两个年度没有年检(年报)、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编制程序与要求
(一)申请、推荐。今年起实行网上申请。各社会组织于3月10日前,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办理网络预审,网络预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作为推荐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打印的书面申请表扫描上传浙江政务服务网,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直接上传提交申请表。
(二)审核、公示。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推荐性目录的建议名单,在省民政厅网站进行公示。
(三)确认、公布。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推荐性目录最终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事项
社会组织应当遵循客观、有效的总体要求,结合业务范围和年度工作安排,对照省财政厅编制的《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审慎选择较有经验、能力和基础的事项作为承接内容,促进服务供求对接的有效性、稳定性。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填报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提出申请:(一)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含)以上等级,且在有效期内;(二)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一,且在有效期内;(三)近两年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经历,且业绩良好;(四)近两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表彰,或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声誉。
已列入推荐性目录且在5年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需要重新申报。如有与本年度各级目录表述不同、承接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或组织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况的,在线填报提出调整申请。
推荐性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上一年度推荐性目录的社会组织,经审查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从目录中移除。
联系人:张加、郑燕
地 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 话:0571—87050215、87050212
软件技术咨询电话:0571—56001655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xlsx
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网上申报流程.docx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