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0〕297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市工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保费补贴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保费补贴申请材料于2021年1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汇总报送至省工信厅(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汇总表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五、驻晋央企如有意愿通过省工信厅提交国家保费补贴申请,可根据第四条按照属地原则报送相关材料。
联系人:张 伸 0351-3030056
电子邮箱:xclgyc@mail.gxt.shanxi.gov.cn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盛街15号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附件:1.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2.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