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建〔2020〕25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鲜活农产品的产销工作,解决当前的销售难题,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自治区对开展滞销鲜活农产品物流费用补贴工作的地方给予一定的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自治区财政厅鼓励各市、县根据当地财力、疫情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尽快开展滞销鲜活农产品促销物流费用补贴工作。奖励对象为疫情期间开展对滞销鲜活农产品促销物流费用补贴工作的市、县,重点向贫困县倾斜支持。

(二)奖励范围。市、县对采购我区鲜活农产品的采购商给予物流费用补贴,解决蔬菜、水果、水产品、禽畜及肉类等鲜活农产品滞销问题,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奖励标准。

1.开展物流补贴工作的市、县自行确定物流费用补贴标准,但不能超过实际产生物流费用的100%。

2.市、县对大批量采购(20吨及以上)滞销蔬菜、水果类鲜活农产品的采购商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的,自治区按照市、县补贴金额的50%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不超过每吨10元。

3.市、县对滞销水产品、禽畜及肉类鲜活农产品开展物流补贴的,自治区按照市、县补贴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奖励期限

从2020年2月26日始,至2020年6月30日止。

三、工作流程

(一)各市、县财政局在对接当地农业农村、商务、供销等相关部门了解滞销鲜活农产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出台相关补贴政策,指导相关企业申请补贴,并及时兑现物流补贴。

(二)2020年9月30日前,各设区市财政局汇总市本级和所辖县(市)补贴情况,提供地方补贴政策文件、已补贴情况等证明材料,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奖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将奖励资金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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