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 号)要求,现将“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遴选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张琳 陈丽华

  联系电话:18647036690 13947146198

  电子邮箱:nmglsjcyc@sina.com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遴选指南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 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 号)精神,全面推动“中国好粮油”内蒙古行动落地见效,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遴选目的。以“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遴选为契机,通过产品遴选,切实把我区特色显著、知名度高、品牌影响力强的粮油产品遴选出来,带动企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行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区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遴选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我区境内“中国好粮油”内蒙古行动建设项目的粮油加工企业,自愿参与“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遴选;

  2.执行标准原则:“内蒙古好粮油”产品品质按“中国好粮油产品”标准执行;

  3.互通共享原则:在满足“内蒙古好粮油”标准的前提下,获得自治区及以上部门认可的品牌标识,直接采用。

  (三)工作机制。为确保遴选工作合法合规、遴选结果公平公正,经研究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作为“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实施主体,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经济学会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内蒙古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组织保障,共同开展“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

  二、遴选条件

  (一) 产品范围。包含成品粮油(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产品。

  (二) 企业条件

  1. 在内蒙古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正式投产2年以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运营处于盈利状况;

  2. 产品商标在国内注册1年以上且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允许申报“内蒙古好粮油”产品:使用国(境)外商标,近三年内存在被盟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查证属实,近三年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企业,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遴选程序

  (一)旗县遴选推荐。旗县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的产品进行申报,遴选推荐过程要注重产品品质、地域、文化和传统特色,进行实地考察;对企业原料保障、收储、加工各环节执行标准和规程、各环节作业、执行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遴选推荐申报意见,上报盟市实施主体。

  (二)盟市遴选初选。盟市实施主体对本区域内申报“内蒙古好粮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严格把关,提出产品遴选初选意见,汇总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经济学会。

  (三)自治区遴选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经济学会聘请社会认证机构对盟市遴选初选产品报告进行审核、现场复核确认“内蒙古好粮油”产品,将确认的“内蒙古好粮油”产品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授予“内蒙古好粮油”产品称号,并择优推荐“中国好粮油”参选产品。

  四、有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本盟市实际,选择合适的社团组织作为盟市“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遴选实施主体,于6月中旬将社团组织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报送自治区粮食经济学会。8月底前完成“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遴选初选申报材料上报,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经济学会另行通知。

  (二)经费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遴选实施主体必要的遴选工作费用。实施主体在组织开展“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遴选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申报企业产生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负。

  (三)工作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指导,积极稳妥做好“内蒙古好粮油”产品遴选各项工作。遴选过程要严格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严格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遴选结果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