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中央外经贸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时间: 2019-07-09 17:25   打印页面
各州()商务局、财政局:

为巩固外贸稳中向好势头,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中央外经贸资金项目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事项

 

()支持参加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扩大进口

 

我省企业在首届进口博览会与国外参展企业现场签订有助于产业优化升级,促进贸易平衡发展的意向性合同及合作协议,并已开始实际履约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积极培育外贸发展竞争优势。大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于年进出口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并在上年度基础上实现15%增幅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于有效服务、激活超过100家企业抢抓国际订单,开展国际营销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奖励对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的省内企业,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大力打造国际市场营销网络。对于建设并成功申报国家级营销服务平台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积极推动跨境电商企业的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对投入运营的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数量不少于100家的自用及公用的“海外仓”,给予贷款贴息;鼓励企业在海外市场租用公共服务仓储设施,对于租用海外仓库的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对拥有自主品牌,拥有境外营销网点6个以上(含)或在3个国家、地区(含)以上建立营销网点的,给予境外营销网点的营业(办公)场所的场租费、建设费、商务网站建设费及广告宣传费50%的费用补助,每家企业在同一国家给予对不超过三个网点给予补助,每个网点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培育打造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对于经过商务、海关、农业、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认定的示范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建设补助,对已认定的出口安全示范区进行考核,上一年度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进出口目标任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三)打造“永不落幕的南博会”

 

支持南亚东南亚进口商品昆明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对于面积不低于2万平米,建设超过5个南亚东南亚特色商品展示交易馆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给予不超过1500万的支持。

 

(四)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市场

 

1.参加国际性展览会项目。主要支持参加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会项目发生的展位费、人员费用、国际交通费和团体项目的公共布展费,支持比例不超过70%。对展品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费用补助。团体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为50万元。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参团的中小企业需5家(含5家)以上。

 

2.企业国际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

 

出口信用保险及国外资产状况调查补助

 

对我省企业缴纳的出口信用保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80%支持;对我省风险全覆盖项下统一承保平台涉及的企业给予100%保费扶持,且出口信保费率降至不超过0.11%,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对国外资信状况产生的调查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执行时间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及资信调查费用补助项目以及国际市场开拓项目的执行时间为201891日至2019630,不在此时间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不予支持。

 

(二)项目申报时间

 

各州(市、直管县)商务局联合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应于7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网络初审。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各州(市、直管县)商务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等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核查,已经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各州(市、直管县)必须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对于有违法记录、行政处罚、黑名单等记录的企业不允许申报。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至各州(市)财政局。各州(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应及时联系同级商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
、监督管理

 

(一)各州(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申报程序申报和受理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二)项目资金实施单位(企业)在收到资金后,专款专用,及时按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合理安排支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促进外贸发展相关事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等无关支出。

 

(三)项目验收要求。打造“永不落幕的南博会”项目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项目验收。

 

(四)各州(市、直管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5445号),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各州(市、直管县)2019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须于20202月底前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其他未尽事宜,请详见资金申报指南(附后)

 

附件.资金申报指南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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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省商务厅袁林0871-63169867

 

省财政厅李佳凝0871-63956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