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对接“一带一路”暨国际产能合作,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2020年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将继续对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根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20〕8号)、《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18〕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1. 境外投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对外投资;国际产能合作;能矿资源类投资合作;现代农业投资合作。
2. 对外承包工程。重点支持投建营一体化类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类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外承包工程;新能源类对外承包工程。
3. 对外劳务合作。重点支持扶贫类对外劳务合作;推动大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就业为目的的对外劳务合作。
4.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中非经贸合作。对湖南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项目、对非合作的重点项目、重点推进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项目以及市州开展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大经贸活动给予支持;对省政府明确推进中非经贸合作的重要举措(如筹备设立湖南省中非经贸合作促进会等)给予支持。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1. 前期费用
对经申请认定的湖南省“走出去”重点培育项目,给予前期费用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走出去”市场开拓,对联盟抱团项目给予倾斜,支持金额根据奖励系数和奖励基数计算确定(详见湖南省“走出去”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办法),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 贷款贴息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中长期贷款(1年期及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补贴。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补贴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补贴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补贴比例不超过同期贷款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对联盟抱团项目的补贴比例在一般项目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30%。已累计3年享受合作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贷款贴息。
3. “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重点园区、重点活动
(1)重大项目奖励。对湖南企业通过绿地投资、跨国并购实施的5亿元以上国家鼓励类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湖南工程企业完成营业额10亿元以上海外总承包项目或20亿元以上分包项目且带动我省产品出口的,根据相关情况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对经东道国政府正式批复认可、湖南企业主导建设或运营、带动湖南实体经济发展效果明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为省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考核认定的境外园区,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3)重点活动补贴。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各市州开展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大经贸活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不含人员出国费用)的50%,单个活动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对市州连续举办的重点活动,补贴不超过三年,后两年的支持力度逐年递减,分别为不超过40%和30%。
4. 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
(1)对企业、商协会组织开展的、向商务厅报备并经认可的“走出去”专业培训,给予适当补贴。
(2)对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的国别市场研究、案例分析等,对“走出去”有指导价值且通过商务厅评审认可的,给予适当奖励。
(3)对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中非合作八大行动打造中非地方经贸合作高地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20〕8号文件)明确要求推进的湖南省中非经贸合作促进会直接给予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5. 对外劳务补贴
(1)对上年度新外派劳务人数达60人以上的对外劳务合作平台和上年度新外派本省劳务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劳务企业,根据派出人数和服务质量给与综合评定,分别按一般劳务人员每人不高于400元的标准予以适应性培训补助,对外派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再给予每人300元的额外补助。
(2)对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认定的外派劳务特色培训基地,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
(3)对企业实施的赴日养老护理等劳务扶贫重点项目实际发生的培训费(含课时、教材、食宿等)、出国前期签证费、交通及公证费给予全额补贴。
6.突发事件处置和风险防范
(1)对上年度企业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费给予适当补贴。处置费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等,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2)项目保险补贴。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合作项目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
(3)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境外项目工作的中方人员(含管理人员、聘用的本省劳务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
7. 国际服务网络建设
根据《加强境外湖南商(协)会建设和服务指引》文件要求,对年度评比为优秀的境外湖南商(协)会,对协会会长企业和秘书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以上各项支持,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进行申报,当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费用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单个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当年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在湖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或完成相关报备登记手续。
(三)近3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9〕3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9〕10号)等文件要求,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五)申请企业应在带动湖南本省就业、税收、进出口以及技术品牌引进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六)各中央在湘单位(企业)、总部在湖南的企业必须是相关业绩体现在湖南的前提下方可申请支持,且必须出具项目未申请过其他同类财政补贴的承诺,否则不予申报。
四、申请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应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运营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除外)。
(三)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项目条件及金额:
1.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或合作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或合作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2019年度通过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原则上超过60人(含60人);平台总办公面积原则上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平台对所辖地对外劳务进行积极管理,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4. 申请重点活动奖励、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项目应提前报省商务厅同意,活动总结、培训情况或研究成果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报省商务厅。
(六)申请项目适用时间
1. 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策划推进实施,且项目在申报前通过了湖南省“走出去”重点培育项目认定。
2.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融资费用。
3. 申请“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奖励。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境外农林牧渔矿业投资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取得资源权证时间或租赁土地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应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外承包工程类项目在此期间应属于正常运营状态。此类项目不与其他项目重复申报。
4. 申请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项目。园区应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进入建设期,且园区在申报前通过商务部和财政部考核认定或省级境外园区确认考核。
5. 申请重点活动奖励项目。活动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实际费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并已确认费用金额。
6. 申请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项目。相关培训活动应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成,实际费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并支付;研究成果应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成并已提供给省商务厅使用。
7.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相关劳务人员应该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派出并在境外工作,相关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8. 申请突发事件处置费项目。突发事件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生,实际费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并支付。
9. 申请风险防范补贴项目。项目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在执行,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材料
(一)前期费用
1. 资金申报文件。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4. 省商务厅关于认定为湖南省“走出去”重点培育项目的相关文件。
5. 项目进展情况汇报。
(二)贷款贴息
1. 资金申报文件。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附表4)。
6. 境外项目实施的证明文件,如:并购项目的并购协议及股权交割文件;绿地投资项目的注册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购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工程项目的商务合同、开工证明、完成营业额证明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8.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近3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9. 项目融资及融资费用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融资合同,融资费用支付凭证,申请融资补贴项目基本情况(附表6)、银行贷款费用结算情况表(附表7)等。
(三)“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奖励
1. 资金申报文件。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附表4)。
6. 境外项目实施的证明文件,如:并购项目的并购协议及股权交割文件;绿地投资项目的注册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购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工程项目的商务合同、开工证明、完成营业额证明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8.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近3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四)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
1. 资金申报文件。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附表4)。
6. 境外建设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门对园区的认定文件、园区与所在国政府签订的建园协议、当地注册文件、投资到位证明、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项目支出凭证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8.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近3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五)重点活动奖励
1. 资金申报文件。
2. 省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关于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
3. 活动费用实际发生情况。
4. 活动总结。
(六)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奖励
1. 资金申报文件。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省商务厅关于同意支持开展相关活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及成效。
(七)对外劳务精准扶贫
1. 资金申报文件。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关于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其中申请特色劳务培训基地的企业提供关于特色劳务基地的认定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外派劳务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外派劳务人员明细(附表9),带动贫困人员就业及大学生海外就业情况的说明及辅证材料。劳务服务平台还需提供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生明细、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劳务企业还需提供劳务人员的护照、签证信息(提供电子表格)等证明材料。
6.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7、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近3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八)突发事件处置费补贴
1. 资金申报文件。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附表4)。
6.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相关费用发生明细、支付凭证、发票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九)风险防范补贴
1. 资金申报文件。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
5.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附表4,仅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需提供)。
6. 境外项目实施的证明文件,如:并购项目的并购协议及股权交割文件;绿地投资项目的注册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购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工程项目的商务合同、开工证明、完成营业额证明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8.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近3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9.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保险合同(含项目情况或参保人员名单),保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十)国际服务网络建设
1. 资金申报文件。
2. 申报说明(附件1)。
3. 商协会年度工作总结。
4. 省商务厅关于境外商协会年度考核结果的相关文件。
六、申报流程
各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甄别,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附件所列的申报材料明细准备申报材料,于2020年7月10日前通过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139.159.220.78:8081/login)上报。其中各省直、中央在湘企业直接在系统中上传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报告电子版(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市州及以下企业在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服务系统上传申报材料电子版(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经所在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初审通过后,由财政直管县以及市州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含附表9)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所有申报企业必须自存一份申报材料备查。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企业申请材料要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随机抽取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若属虚报,将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三年的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李正淳 电话(兼传真):0731-82287106
张蜀平 电话(兼传真):0731-82287089
省财政厅:郭斯顿 电话(兼传真):0731-85165713
系统技术服务:周 妍 电话:0731-82289527
附件:1、2020对外投资合作资金企业申报说明
2、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附表汇总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
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说明
申请企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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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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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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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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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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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1.本次申报 个项目(详见附表),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本企业(单位)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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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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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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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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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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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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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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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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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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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请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补贴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件2
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附表汇总
一、档案形式要求
1、企业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原件扫描成的电子档,经“湘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上传。
2、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
3、档案要编制目录(参照指南中的资料顺序),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4、申请资料要分项目单独整理,封面标注××项目(共n册,第×册),一项申报资料应按页码扫描成一个文件。
5、费用支出的相关资料整理顺序要求:应将对应每笔费用的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提单、货物报关单等资料集中按顺序整理,并完整填写“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
6、申请贴息企业要分不同银行贷款分别成套扫描“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附表7)、“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表8)及其他相关资料;“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必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并留存原件备查。
7、提供材料的扫描件要清晰,且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审计报告、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后扫描。
二、档案内容要求
1、“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中须详细填写各项内容。投资项目名称应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一致,工程项目名称应与《对外承包投(议)标许可》或《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备案》一致。申报补贴类型对应表格下方所列补贴类型填写。
2、申请直接补助的费用合同主体、发票抬头、费用支付方(简称各方)与申请企业不一致的,各方应与申请企业为母子公司或子母公司关系,同时提供股权关系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母子公司关系与相关证明材料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境外银行获得贷款的贴息项目未加盖贷款银行红章的,以及其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备查。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表3)中,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和申请企业投资额必须填写投资时实际用的货币种类、折算美元的汇率、折算为美元的金额;实际发生费用均填列人民币金额,费用发生为外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
4、档案中的具体数据要按资料要求的币种及单位填写,并保留两位小数。
5、提供资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6、对未能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需提供与之相对应辅证材料并说明情况及理由。
附表3
2020年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明细表
申请企业名称(申请企业公章)
序号 |
国家或地区 |
项目名称 |
境外企业名称或签约企业名称 |
项目金额(单位:万元) |
申报补贴类型 |
实际发生 费用金额 (人民币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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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总金额 |
折美元 |
申请企业投资额(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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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汇率(按2019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的中间价):
补贴类型:前期费用 贷款贴息 “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重点园区、重点活动 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 劳务扶贫 突发事件 风险防范 国际网络建设
重点支持项目按对应编号填在备注栏填写重点支持的类别,相关证明材料单独附在此表后。
附表4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国家、城市: |
合作项目合同起止日期: |
投资项目是否正常运营: |
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及工期: |
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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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赞: (签字): 经商处(室)盖章: |
日期: 2020 年 月 日 |
经商处(室)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附表5
2020年湖南省资金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申请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总金额: 万美元
境外企业名称: 境外公司注册登记时间: 中方投资额: 万美元
序号 |
费用名称 |
费用金额人民币元 |
支付凭证 |
费用合同 |
费用发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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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页码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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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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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币(X币种) |
期末汇率 |
折合人民币 |
原币(X币种) |
期末汇率 |
折合人民币 |
原币(X币种) |
期末汇率 |
折合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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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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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支付凭证要求提供费用支付的银行单据,如果存在代付转付情况,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相关说明。
2、境外企业投资额以境外企业批准证书上相应金额填列,其他类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金额填列。
3、原币(X币种)由申请企业填写。
4、支付凭证、费用合同、费用发票金额不一致时,取最小值填入费用金额列。
附表6
2020年湖南省资金申请融资补贴项目基本情况表
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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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企业名称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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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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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贴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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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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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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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投资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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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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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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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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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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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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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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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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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已获得贷款贴息的年度:20 年、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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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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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时间 |
提款金额 (万元) |
提款凭证(借款借据) 复印件页码 |
备注 |
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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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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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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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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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时间 |
还款金额 (万元) |
还款凭证复印件页码 |
备注 |
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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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付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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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时间 |
利息所属期间 |
付息金额(人民币元) |
付息凭证复印件页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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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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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提款、还款情况和年度付息情况行数不够及多笔贷款情况可复印本表,但须加盖公司印章。
2、本企业投资额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相应金额填列,其他类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金额填列。
附表7
2019年度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申请企业名称:
利息清单 序号 |
放贷银行 |
贷款合同号 |
贷款本金 |
贷款利率 |
贷款期间 |
申请贴息期间 |
贴息天数 |
本次贴息期间 应支付利息 |
本次贴息期间 已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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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贴息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贴息天数为贷款期与贴息期的重合期间。
企业不存在欠息情况
放贷银行签章: 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名:
企业存在欠息情况(请注明欠息金
额及欠款所属期间)
放贷银行签章: 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名:
本表由放贷银行填报,仅证明企业银行贷款及付息情况的真实性。
附表8
外派劳务人员信息
序号 |
外派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派出时间 |
派出企业 |
派出国别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及派出人员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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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用人单位及派出人员联系方式至少提供一项。
附表9
2020年湖南省资金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项目 编号 |
申请企业名称 |
国家 或地区 |
项目名称 |
境外企业名称或 签约企业名称 |
项目金额(单位:万元) |
申报补 贴类型 |
实际发生费用金额 (人民币元) |
备注 (重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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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总金额 |
折美元 |
申请企业投资额(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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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
市州(县)商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
省直管理企业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