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44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积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8〕156号)等要求,现就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申报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内部治理有效,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健全;

(三)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社会信誉良好;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两个年度没有年检(年报)、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编制程序与要求

(一)申请、推荐。社会组织如实完整填写申报表(见附件),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于3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扫描件)或纸质信件的方式提交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推荐,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我厅申请。

(二)审核、公示。申报截止后,我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形成推荐性目录的建议名单,并在我厅官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三)确认、公布。公示期满,我厅将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推荐性目录最终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事项

社会组织应当遵循客观、有效的总体要求,结合业务范围和年度工作安排,对照《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0年度)》,审慎选择较有经验、能力和基础的事项作为承接内容,促进服务供求对接的有效性、稳定性。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书面证明,可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一)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含)以上等级,且在有效期内;(二)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一,且在有效期内;(三)近两年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经历,且业绩良好;(四)近两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表彰,或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声誉。

已列入推荐性目录且在5年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需要重新申报。如有与本年度各级目录表述不同、承接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或组织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况的,直接向我厅申请调整。

列入上一年度推荐性目录的社会组织,经审查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直接从目录中移除。

联系人:张加、郑燕

地  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  话:0571—87050215、87050212

邮  箱:zjny2020@sina.com

附件:

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申报表(2020年度).docx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0年度).xls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