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工作通知
粤环函〔2019〕1229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粤环发〔2018〕4号)要求,我厅将开展2020年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泡沫、工业清洗行业。
(二)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及其量进行申报。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指从事含ODS制冷空调设备维修企业、机动车拆解企业、废弃电气电子产品拆解回收企业,以及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
以上ODS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经营单位涉及行政许可的需凭证经营。
二、备案管理程序
(一)在我厅备案管理的相关单位,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登录“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http://www-entser.gdeei.cn:9999/#!/login)进行在线申报。填报企业资料并上传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竣工环保验收、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经营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购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必须按系统填报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在企业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对我厅备案类企业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我厅备案。
(三)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系统提交要求的企业,我厅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定期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三、管理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按照环函〔2013〕179号文和粤环发〔2018〕4号文要求,根据各自生产使用及经营情况,按照年度进行备案。备案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材料至少3年。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49号公告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将在冰箱冷柜、冷藏集装箱、电热水器行业全面禁止使用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对于上述3个行业使用HCFC-141b的备案工作2019年将不再开展,任何企业不得使用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生产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
(三)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我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本单位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人员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HCFC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和回收等活动企业的抽查和日常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重点对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以及未按照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必要资料的企业依法处罚。
附件:需申请配额或备案ODS名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8日
省级备案联系人及电话:林奕明,020-34326162;许技科,020-87532485
备案系统维护联系人及电话:徐志强,1812237096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