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市监知保字〔2021〕374号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建设项目的通知
自治区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围绕自治区2021年知识产权重点工作,着重落实考核任务,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新时代绿色发展知识产权强区合作会商议定书》实施,构建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要求
本项目重点面向12项任务开展征集工作。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项目方向并制定工作内容,须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与进度计划,项目申报方向可以覆盖一项或多项任务。
二、申报单位
(一)申报单位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长期从事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业务工作,人才、设施、设备等条件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运行管理规范,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一年以上(2020年1月1日前注册)。其资产状况及经营业绩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并签署《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单位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应严格履行行业职责,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三年内不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行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签署《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
(四)申报单位为行业协会的,应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长期从事与申报项目相关工作,具备项目实施能力,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签署《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
三、项目内容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建设
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代理机构“蓝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继续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政策研究与制定。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人员配备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有效激励行政执法人员积极性的机制。建立执法办案奖优惩劣机制,有效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基层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内容可以申报。
申报主体:各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高校院所。
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0〕21号)。
(二)自治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程
自治区大中型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具备量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在为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开展等方面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维权援助迫切需求,可提出申报。
申报主体:自治区规模以上企业。
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0〕21号)。
(三)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工程
积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工程申报培育工作。通过本项目实施,扶持符合条件的盟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工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部署,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需求,从加强整体部署、提高法治化水平、强化全链条保护、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国际化合作、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建设工作。通过项目实施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显著减少,公共服务效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最终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法治化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顺畅,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的国家级试点示范区。
申报主体: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
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0〕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
(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工程
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与培育工程。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相关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各类地理标志保护宣传活动,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标志产品“走出去”。树立叫得响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和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力争通过1-2年,培育创建1-2家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申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行业协会、事业单位。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25号)。
(五)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托管工程
依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优势,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帮助入托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寻求研发热点、降低研发成本、开展专利导航。通过开展商标品牌打造、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与运营,进行知识产权成果推广展示,促成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为入托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意见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申报主体: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服务百家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的通知》(内市监质量字〔2019〕59号)。
(六)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
充分利用高校优势资源,培育能够开展政策解读、学术研究、宣传培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努力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校创建知识产权专业或知识产权学院。力争在2年内通过项目实施,培育出1家以上国家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申报主体:自治区高等院校。
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知办发人字〔2014〕3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人字〔2013〕5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总结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人字〔2013〕59号)。
(七)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实施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跟踪服务考生,通过项目实施提升考试服务水平,提高考试通过率。
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打通人才培养全链条。组织专利代理师宣讲团开展政策解读、职业前景规划等服务,为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提供就业辅导与实习对接。依托专利代理机构为取得代理师资格证人员提供实习培养机会,让更多知识产权人才留在内蒙古,投身于内蒙古知识产权事业。
申报主体: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
工作依据:《知识产权人才“十三五”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请承办2021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2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237号)。
(八)展会、电商、专业市场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工作,提升市场相关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规范化市场,促进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指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平台内商品或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做好登记、核验、更新等管理,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根据《知识产权系统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工作备忘录》的要求,积极处理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进驻区内大型展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申报主体: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大中型专业化市场。
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0〕21号)。
(九)专利代理机构引进
根据《关于鼓励支持成立和引进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内市监知保字〔2019〕143号)文件要求,严格评价与验收提出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对符合条件且工作业绩突出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奖励支持。
申报主体:专利代理机构。
工作依据:《关于鼓励支持成立和引进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内市监知保字〔2019〕143号)。
(十)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机制建设
研究制定跨区域执法保护协作机制,积极承接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交流任务,申请承办区域合作交流活动、知识产权保护高峰论坛、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研讨会。加强与司法部门协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0〕441号)要求,推动建设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申报主体: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工作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管字〔2016〕92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0〕441号)。
(十一)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4号)要求,在我区建设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积极探索商标品牌保护、运用、管理、推广的新路子,大力提升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公益窗口作用,积极解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需求和困难,推广普及商标品牌知识,汇聚政府和市场、线上和线下资源,以优质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业务指导。提升自治区商标品牌价值,促进我区企业融通发展、产业协同创新。
申报主体: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校院所。
(十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
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应对与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围绕生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制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协调等维权服务工作方案,及时跟踪重大案件、海外法律制度,通过对所涉领域国内外专利信息分析,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报告,为自治区重点领域发展政策制定、科研项目立项、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营销提供决策参考,帮助企业规避专利风险。
申报主体: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四、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2),并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我局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的要求开展专家评审,研究确定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计划,项目评审结果将予以公布。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分为直接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三种方式。项目资金只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支出,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项目执行中期应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政策到期、效率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取消并收回资金。
六、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实施期满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或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项目结题。
联 系 人:知识产权保护处 刘淑婷 马永哲
联系电话:0471-6385710、6387265
邮 箱:nmgbhc@163.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05、714室
附件: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
2.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