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7号),引导我省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规范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立足区域和行业特点,重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省会城市、州(市)及其下辖县(区、市)等。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在引导和带动本园区及周边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方面具备一定基础的园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一般为有明确范围,已经通过国家、省级审核的开发区、软件园等特殊经济功能区。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规模效益显著,承接业务突出、能够引导和带动当地开展各类服务外包业务,以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企业聚集区域。
第三条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认定及考核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坚持以绩效为导向,择优选强,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兼顾平衡。全省示范城市总数不超过3个,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均不超过5个。
第四条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对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示范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已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为本地主要发展战略之一,已出台切实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承接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及具体措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二)当地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推进服务外包产业,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城市的规划及建设;
(三)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用于设施完善、人才引进与培养、服务外包职业培训、外包企业相关认证、配套服务、服务外包企业扶持及特定环境改善相关事宜;
(四)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人才、产业、区位、环境及信息通讯技术等优势,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具有良好的投资合作的环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五)拥有10家以上,或者3—5年内有条件集聚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经验,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中离岸服务外包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州(市)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园区经济发展重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清晰的发展思路,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二)出台有关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扶持政策;
(三)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基础,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定位明确。具有人才、产业、区位、通讯、电力等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优势条件,配套设施完善;
(四)拥有5家以上承接服务外包的企业,或3-5年内有条件聚集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经验,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中离岸服务外包占一定比例;
(五)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州(市)、所在县(市、区)服务外包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县(市、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思路明晰、目标明确;
(二)区域内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基础设施、产业基础以及人力资源供给,发展环境优越,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
(三)基地内产业特色鲜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有一批从事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且具备在3—5年内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骨干企业和孵化中小企业的条件,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具有带动作用;
(四)有负责服务外包基地的规划及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报示范城市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地政府申请书;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请表》《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三)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情况;
(四)当地政府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为本地主要发展战略之一的明确意见和规划、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上述认定条件有效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申报示范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州市商务部门申请书;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三)服务外包产业规划;
(四)当地政府支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政策、资金扶持及上述认定条件有效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申报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地县级商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书;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申请表》《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三)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及业务类型,企业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获得国际资质认证情况。
(四)当地政府鼓励扶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政策、资金扶持及上述认定条件有效文件等有关资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需提供4份原件及电子版。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由省商务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文产办等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对复审通过的城市、园区和基地,由省商务厅将有关材料报省政府批准后进行认定,并颁发证书、授予匾牌。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建立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目标任务考核和季度通报制度。对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发展及运行情况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对考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撤销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由省财政安排的支持资金。
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服务外包统计体系,承诺的各项配套扶持政策是否落实,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服务外包各项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在政策、规划、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与所在州市、县(市、区)政府的合作,建成具有专业特色和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承接地。
第十五条给予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适当的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应设有或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接受省、州市有关部门的领导,积极参与服务外包有关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计划和总结,按照商务部门关于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的要求,定期上报本辖区服务外包企业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及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