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精神,根据《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94号)要求,扎实做好我省2022年度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进口贴息和中东欧进口补助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进口贴息事项企业申请条件
1.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资料。
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的《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企业进口符合以上条件的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二)中东欧进口补助企业申请条件
1.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资料。
2.进口中东欧国家(详见附件9)产品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二、支持方式
(一)进口贴息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中东欧进口补助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中东欧进口产品给予资金补助支持。补助标准如下:
1.进口中东欧农产品补助。农产品是指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海关统计快讯进口重点商品表(2021年)》中规定的农产品范围(详见附件10)。以申报企业2020年度中东欧农产品进口值(美元)为基数,2021年度中东欧农产品进口值小于或等于基数值部分(以下简称“2021年农产品基值”)最高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补助;2021年度中东欧农产品进口值同比增量部分(以下简称“2021年农产品增量”)最高给予每美元0.06元人民币补助。
2.进口中东欧其他产品补助。中东欧其他产品指除上述农产品外的其他所有产品。以申报企业2020年度中东欧其他产品进口值(美元)为基数,2021年度中东欧其他产品进口值小于或等于基数值部分(以下简称“2021年其他产品基值”)最高给予每美元0.01元人民币补助;2021年度中东欧其他产品进口值同比增量部分(以下简称“2021年其他产品增量”)最高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补助。
3.企业2020年度中东欧进口值为0,2021年度中东欧进口值按照“增量”标准进行补助。
4.每家企业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以上进口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同一企业的同一申报产品或技术,符合以上多条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支持;已享受进口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高质量发展项目以及其他省级财政补助的,不再支持。
三、企业上报材料要求
(一)进口贴息事项
企业须先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网址:http://jkgl.zcom.gov.cn/#/login),没有提交审核的项目不予受理。省级企业暂不通过网络管理系统申报。
所需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2.《2022年浙江省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从网络系统中导出、打印并盖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2年浙江省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从网络系统中导出、打印并盖章)。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二)中东欧进口补助事项
企业须先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网址:http://jkgl.zcom.gov.cn/#/login),没有提交审核的项目不予受理。省级企业暂不通过网络管理系统申报。
所需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中东欧产品进口情况、产生的效益、助力中国-中东欧合作情况等。
3.2022年浙江省中东欧进口补助事项申报说明(附件4,从网络系统中导出、打印并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4.2022年浙江省中东欧进口补助事项申请表(附件5,从网络系统中导出、打印并盖章)。
5.2021年浙江省中东欧进口农产品明细表(附件6,从网络系统中导出、打印并盖章)。
6.2021年浙江省中东欧进口其他产品明细表(附件7,从网络系统中导出、打印并盖章)。
7.2021年度企业名称或海关代码有变更的,需同时填写变跟前后的企业名称和海关代码,提供企业名称或海关代码变更说明。
8.中东欧农产品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两个事项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材料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逾期申报的,不予支持。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取消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四、材料上报时间
(一)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和中东欧进口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省属企业集团负责所属集团内企业(纳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二)申请企业要及时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
各市、县(市)商务部门将材料审核汇总后,送当地财政部门会审、盖章,于2022年1月28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
进口贴息事项包含材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2022年度浙江省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件3)》(各一式两份,从网络系统中导出、打印并盖章)、企业材料(一式两份)。
中东欧进口补助事项包含材料:中东欧进口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2022年浙江省中东欧进口补助事项汇总表(附件8)》(各一式两份,打印并盖章)、企业材料(一式两份)。
省属企业集团暂不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申请材料,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请示文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数据(发邮箱)直接报送到省商务厅。
五、项目材料上报及审核注意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企业《申请报告》中需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要求简洁明了,并用数据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需要手签,使用名章无效;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三)企业在网络管理系统上填报《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四)《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2022年浙江省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目录》中的商品编码只作参考,不能简单以商品编码不符来否定企业申报,关键要看申报商品是否符合《目录》中商品名称描述的产品。
(五)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并在材料中提供“成套设备分散报关情况说明”。
(六)技术进口限定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不予申报。
(七)中东欧进口产品金额按照海关数据进行审核。
(八)《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或《2022年浙江省中东欧进口补助事项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2月底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计算。
联系人:省商务厅 曾王栋、刘影 电话:0571-87051962
传真:0571-87051904 邮箱:loubinzj@163.com
省财政厅 周婧 电话:0571-87058454
络管理平台 郑绍宏 电话:0571-87834219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22年度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进口贴息和中东欧进口补助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21年186号.pdf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