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豫人社办〔2019〕7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我省审计系列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审计专业发展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部门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审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且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科毕业并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连续满5年以上。

    (二)累计5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工作经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企事业单位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二)担任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担任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主审,或主持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

    第六条  工作业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评为优秀或表彰审计项目,或1项以上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2项以上被省审计厅评为表彰项目。

    (二)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省辖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三)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整改、完善制度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政府采用,2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担任企事业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期间,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业绩突出,其创新方法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交流,或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认可。

    (五)在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承担的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重组改制等项目,业绩突出,为受托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六)主持、承担审计科研调研任务,研究成果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奖项,一等奖排名前7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3名。

    第七条  理论研究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统一刊号(CN)财经类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际期刊上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工作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公开出版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并且至少为第三作者。

    (三)主持、承担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开展1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四)主持、承担开发的大数据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市厅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申报正高级审计师当年9月30日。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审计项目确认,企事业内审部门和中介机构组织的企业类审计项目参照申报人所报资料同期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政府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主要指审计署或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由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实施的区域性行业审计项目,省审计厅组织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属本科院校、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市级以上审计机关组织的本地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