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法规〔2020〕18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贸易摩擦“四体联动”工作机制作用,有效提高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综合能力,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健全预警和法律服务体系、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的通知》(商办救济函〔2020〕209号)要求和《四川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川商法规〔2020〕16号)规定,现就开展我省2021年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全省统一定于12月7日至12月18日集中开展。各类型申报单位可在此时间内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其他时间不再单独受理申报。
二、申报方式
(一)申报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单位注册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等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厅组织评审。
(三)同一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省级和市(州)工作站。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二)应当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适应相关工作要求的专(兼)职人员,具备完成工作站工作任务的能力。
(三)最近3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具备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工作的能力。
申报单位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根据单位类型的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A.行业商协会类工作站
(1)行业商协会应在全省、地区具有行业代表性,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会员企业50家以上或年进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会员企业10家以上;
(2)具备开展行业贸易摩擦预警信息收集、监测、评估分析工作的能力,按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贸易摩擦预警分析报告;
(3)具备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等贸易摩擦案件及贸易壁垒应对工作的能力,按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贸易摩擦效果评估报告;
(4)具备开展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培训、法律法规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和实施贸易调整援助的能力。
B.科研机构类工作站
(1)科研机构应在全省、地区某一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有国际贸易、WTO规则、贸易壁垒、产业安全与竞争力、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研究人员;
(2)具备开展贸易摩擦预警信息收集、录入、评估分析工作的能力,按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贸易摩擦预警分析报告;
(3)具备国际贸易摩擦案件、贸易壁垒应对评估分析能力,按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贸易摩擦效果评估报告、贸易摩擦典型案例汇编;
(4)具备开展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和实施贸易调整援助的能力。
C.专业信息服务公司类工作站
(1)具备开展重点国别、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预警信息收集、监测、评估分析、发布的能力,按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贸易摩擦预警分析报告;
(2)具备实施贸易调整援助的能力;
(3)具备开展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法规宣传、法律服务的能力。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纸质件。
(一)《四川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申报单位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
五、评审认定
工作站的认定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自愿申请、地方初审、专家评审”的程序进行,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省级和市(州)工作站名单将由商务厅统一对外公布。
六、有关要求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迅速开展对外宣传,积极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指导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接收申报材料。对本地区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初审后,务必于12月30日18:00前,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将初审报告报商务厅,同时报送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逾期报送的,省厅一律不再受理。
联系人:法规处 涂文俊 胡彪
联系电话:028—83234920 83220440
电子邮箱:twj8881@qq.com
报送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
附件:1.2021年四川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申请表
2.2021年四川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
3.承诺书
四川省商务厅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