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金〔2020〕30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区直金融企业:
为做好2019年银行等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做好2019年度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广西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广西自贸试验区。从2019年8月30日之日起,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财政部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各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各承担50%。在上述奖励比例内,具体奖励条件及标准如下:
1.对新设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总部级银行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银行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对新设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总部级证券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对新设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总部级保险机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总部级信托公司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保险分支机构、省级信托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新设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总部级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级金融租赁公司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新设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总部级财务公司、总部级期货机构及其他总部级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广西其他片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广西自贸试验区以外)设立机构,按机构的类型以及注册资本金等情况分别给予100—10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1.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银行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2.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3.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保险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4.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5.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信托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6.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7.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8.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财务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9.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鼓励地方法人机构向县域下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县域下沉机构网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2号)精神,自治区财政鼓励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到我区县域地区开设服务网点,按新设服务网点的类型分别给予20—30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1.对在县域新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对在县域新设固定营业网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程序。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符合奖补条件的金融机构汇总审核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符合奖补条件的区直金融机构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申报奖补资金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相关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1)补助资金申请书(包括补助理由、政策依据、申请金额、账号、联系人等);
(2)银保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准予开业批复(复印件);
(3)银保监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报送银保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备案文件(复印件);
(6)申请单位对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责,并出具承诺书;
(7)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时间要求。请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及各区直金融机构于2020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
二、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根据《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72号)精神,自治区财政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加快发展。
(一)补助条件和标准。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与实际放款金额不一致的,以融资租赁实际放款金额的1%或0.5%给予融资租赁补贴。以上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融资租赁企业提出申请。融资租赁企业向所在市、县(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材料按顺序整理有序):
(1)企业融资租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
(2)2019年 公司融资租赁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原件加盖公章);
(3)融资租赁企业与区内企业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明细表名单顺序一致);
(4)向区内企业发放资金的银行回单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每个企业的拨款凭证附在合同后面);
(5)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非外商企业不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账户信息(原件加盖公章)。
2.财政局审核报送。各市、县财政局对融资租赁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企业申报材料(一份)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审核事项如下:
(1)企业资质。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是否已正式营业、是否被列入社会信用信息中的“黑名单”等。
(2)融资租赁业务。该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业务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航运租赁业务、是否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是否已放款等,发生的业务是否均符合桂政办发〔2016〕172号文件的条件,重点核查合同签订后是否已放款、合同金额与放款合同是否一致、放款时间是否一致、是否是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等。
(3)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融资总额是否符合条件、补贴资金计算是否准确等。
3.时间要求。各融资租赁企业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局进行申报,各市、县财政局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及资金申报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及所管辖县、市材料)。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核定的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三、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审核拨付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补助。对已列入社会信用信息中的“黑名单”的企业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伪造材料获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2019年公司融资租赁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2019年公司融资租赁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所属区域(具体市或县) |
合同签订情况 |
实际执行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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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
合同号 |
融资租赁期间 |
合同金额 |
实际放款时间(年月日) |
融资租赁期间 |
实际放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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