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住外贸基本盘,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参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外经贸资金项目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事项
(一)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发展。
1.应对疫情影响开展国际贸易物流等综合成本补助。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抢抓国际订单、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对外贸企业的物流等综合成本给予一定补助。对于组织云南企业开通货运航线给予补助。
2.疫情防控医疗物资进口奖励。对2020年1月—3月期间进口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物资的外贸企业给予奖励。
(二)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市场
1.参加国际性展览会项目。主要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会发生的展位费、布展费、人员费用、国际交通费、展品运输费和团体项目的公共布展费用给予补助。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加境外展会的,对企业已支付且确实无法退回的展位费,给予补助。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参团的企业需5家(含5家)以上。
2.互联网国际营销。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及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我省利用互联网营销平台及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并取得实绩的企业,对营销服务费用及展位费用给予补助。
3.企业国际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
4.支持出口转内销活动。支持商协会及行业龙头企业主办,由5家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活动,品牌推介、行业洽谈、综合展览等贸易促进活动。对活动产生的组织宣传、场地租用、综合布展、设备租用、人员交通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
(三)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积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大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于年进出口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并在上年度基础上实现正增长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对于有效服务、激活超过100家企业抢抓国际订单,开展国际线上平台营销的运营主体给予支持。
2.打造国际市场营销网络。积极推动跨境电商企业的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对投入运营的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数量不少于100家的自用及公用的“海外仓”,给予贷款贴息;对拥有自主品牌,拥有境外一定数量营销网点的企业,给予境外营销网点的营业(办公)场所的场租费、建设费、商务网站建设费及广告宣传费等费用补助,每家企业在同一国家对不超过三个网点给予补助。
3.培育打造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对于经过商务、农业、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认定的示范区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
(四)出口信用保险及国外资信状况调查补助
对我省企业缴纳的出口信用保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对我省风险全覆盖项下统一承保平台涉及的企业给予保费扶持,且出口信保费率降至不超过0.11%,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对国外资信状况产生的调查费用给予补助。
(五)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1.加工贸易保市场支持。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推进我省加工贸易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和吸引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对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支持。
2.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物流及仓储成本。对我省加工贸易进出口产品国内运输和仓储费用,特别是对疫情期间货物进出港物流受阻、业绩受损的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物流仓储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3.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州(市)商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园区运营建设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专项招商活动和商务部组织的加工贸易类展会,对组织活动产生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六)支持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扩大进口
1.签约履约补助。对我省企业在第二届进口博览会与国外参展企业现场签订有助于产业优化升级,促进贸易平衡发展的意向性合同及合作协议,并已开始实际履约的,给予一定补助。
2.进博会企业补助。我省赴上海参加第二届进博会的企业人员往返机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住宿补助按公职人员食宿及交通标准以6天为准给予补助,对于企业参加进博会的报名费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多按3人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执行时间
1.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市场项目、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以及支持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扩大进口项目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2.出口信用保险及国外资信状况调查补助项目、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3.疫情防控医疗物资进口奖励项目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4.应对疫情影响开展国际贸易物流等综合成本补助项目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
(二)项目申报时间
各州、市商务局应于9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提交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扫描文件,并按要求进行网络初审。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需要加盖公章,同时必须提供法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承诺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无效的或有篡改痕迹的,以及有套取、骗取行为的,不予支持。
三、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各州、市商务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核查。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至各州、市、直管县财政局。各州、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应及时联系同级商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
四、监督管理
(一)各州、市商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申报程序申报和受理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但为了加快资金申报进度,原则上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核,各州、市不单独开展第三方审核及有关部门意见征集。
(二)项目资金实施单位(企业)在收到资金后,专款专用,及时按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合理安排支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促进外贸发展相关事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等无关支出。
(三)各州、市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5﹞445号),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各州、市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须于2021年2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其他未尽事宜,请详见资金申报指南(附后)。
附件:资金申报指南
云南省商务厅
2020年8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商务厅 袁 林 0871-65094139
张 颖 0871-63210029
附件:
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进出口实绩的本省外贸企业,及国际航空货运航班的组织运营主体(主体自身可不开展进出口贸易)。
二、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疫情防控医疗物资进口奖励
项目实施主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口医疗物资的货运单证;采购进口医疗物资的付款凭证;云南省及各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部指定的收储单位或医疗及相关部门的接受凭证。
(2)应对疫情影响开展国际贸易物流等综合成本补助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企业国际贸易发生物流费用等综合成本的付款凭证及相关单据。
(3)客改货货运航班补助
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运营情况、服务对象和数量、提供服务的方式和经济社会效益;航班费用清单、财务票据、贷款合同等;运营主体与发货单位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发货人的进出口报关单。
三、网络申报要求
各项目申报的市场主体,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务必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http://222.172.224.40:8080
)进行申报;各州、市的商务部门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内外贸资金项目系统(http://zxzj.mofcom.gov.cn)进行申报。在州、市商务局对网络申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最终结果提交省商务厅。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逾期在网络申报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云南省外经贸企业;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独立法人单位、社会团体(旅行社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利用互联网营销平台及展会开拓国际市场的外贸企业;组织企业开展出口商品转内销活动的商协会或龙头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参加国际性展览会项目
1.参展参会人员护照、签证、出入境签章复印件;
2.布展搭建合同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会计凭证、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如向国外机构汇款,还须提供银行外汇水单;
4.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一个展位需要附一张照片)。
(二)互联网国际营销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购买网络营销服务的运营主体的合同复印件;
2.网络营销服务的运营主体资质证明材料;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会计凭证、付款凭证、发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项目实施对企业外贸经营的实际效益等方面说明。
(三)企业国际品牌建设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所委托的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3.认证、商标注册文件和标识、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会计凭证、付款凭证、发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四)出口转内销活动
1.项目组织主体的资质证明材料
2.项目基本的情况说明(附照片)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会计凭证、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三、网络申报要求
各项目申报的市场主体,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务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http://zxkt.mofcom.gov.cn)和省财政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http://222.172.224.40:8080)进行网络申报,由申报主体所在州、市的商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最终结果提交省商务厅。网络和纸质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逾期未网络申报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和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进出口实绩的本省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本身可不开展进出口业务;推动当地外贸转型升级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项目实施主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运营情况、项目总投资、服务对象和数量、提供服务的方式和经济社会效益;费用清单、财务票据、建设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项目发生及成效的图片文字等相关佐证材料。
(2)打造国际营销网络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申报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运营情况、项目总投资、服务对象和数量、提供服务的方式和经济社会效益;费用清单、财务票据、贷款合同等;证明项目发生及成效的图片文字等相关佐证材料。
(3)培育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省商务厅等部门联合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书,当地外贸发展情况报告。
三、网络申报要求
各项目申报的市场主体,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务必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http://222.172.224.40:8080
)进行申报;各州、市的商务部门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内外贸资金项目系统(http://zxzj.mofcom.gov.cn)进行申报。在州、市商务局对网络申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最终结果提交省商务厅。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逾期在网络申报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出口信用保险及国外资信状况调查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我省近两年具有进出口业绩,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
二、申报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会计凭证、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三、网络申报要求
各项目申报的市场主体,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务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http://zxkt.mofcom.gov.cn)进行网络申报,由申报主体所在州、市的商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最终结果提交省商务厅。网络和纸质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逾期未网络申报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和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具有加工贸易进出口业绩,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符合加工贸易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申报需提交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申报自身完成加工贸易进出口业绩;物流仓储和招商引资项目,还需要提费用清单、财务票据、合同、支付凭证(不支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费用),并由法人签字盖章。
三、网络申报要求
各项目申报的市场主体,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务必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http://222.172.224.40:8080
)进行申报;各州、市的商务部门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内外贸资金项目系统(http://zxzj.mofcom.gov.cn)进行申报。在州、市商务局对网络申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最终结果提交省商务厅。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逾期在网络申报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扩大进口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官方网站专业观众注册系统中注册的专业采购企业。
二、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交易团采购企业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补助资金申请表》,现场签约企业还需提供展会统计组认可的签约合同,企业合同履约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网络申报要求
各项目申报的市场主体,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务必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http://222.172.224.40:8080
)进行申报;各州、市的商务部门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内外贸资金项目系统(http://zxzj.mofcom.gov.cn)进行申报。在州、市商务局对网络申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最终结果提交省商务厅。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逾期在网络申报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