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2021年中央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
琼商贸〔2021〕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的要求,2021年中央进口贴息资金项目即日起开始申报,有关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海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八)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九)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材料。
(十)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和递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附件2,自行撰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3)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十一)获得2020年度申请的进口贴息的企业,提交进口贴息资金绩效评估电子数据。
(十二)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数据(附件5)。
四、相关要求
(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发现有重复申请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进口贴息资金资格。
(二)申报材料按照前文所列明的材料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编号。
(三)申报材料每页均要加盖企业公章。合同太长的可以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材料送审时,需携带复印材料的原件,审核后退还企业。
(五)切勿修改表格及表格格式,避免如因格式错误导致系统无法识别数据。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并于2020年8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海南省商务厅,逾期将不再办理。
材料递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楼二楼267室。联系人:海南省商务厅孙洁,电话:65354997;海南省财政厅孙谦,电话:68531765。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务厅
2021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