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金)发〔2020〕8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局(办),各金融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我区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对纳入自治区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自治区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汇总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贴息资金后,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一)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各级就业、妇联部门要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各经办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快速度予以放贷,并按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宁夏再担保集团,各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__市(县、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