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园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建立东中西产业合作互济的长效对接机制,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参与国际循环,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商务部决定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产业园选取特定的区域范围,由所在地政府(地市级)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允许多区联报(一园两区或三区,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区),总规划面积原则上小于60平方公里。
二、申报条件
(一)选址合理、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明确,基础及配套设施良好,符合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二)承接产业转移具备一定基础与规模,至少已经形成1个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对本地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三)具备加工贸易发展潜力,对本地加工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和贡献持续增强,创新引领能力持续提升。
(四)与东部地区结对共建产业园,加强产业对接、人才交流等合作。支持探索与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国家(地区)合作共建,积极承接国际先进制造业转移。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已经或拟在土地、资金、税收、产业基金等领域出台针对性优惠政策。
三、申报材料
(一)产业园所在地政府(地市级)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正本)。
(二)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信息表(见附件2)。
(三)产业园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及潜力展望。需说明近5年(不足5年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加工贸易发展基本情况、产业链供应链状况、转型升级成效、发展潜力以及主要作用和贡献等。
(四)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需说明总体概况、基础条件、目标定位、重点产业、空间布局、管理运营、政策资金保障措施等(见附件3)。
(五)合作共建机制建立情况(如有)。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共建阶段性成效等。
(六)产业园所在地市级及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合规审查证明。
四、申报程序
产业园的培育认定按照“地方上报、集中审核、商务部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产业园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
(二)省商务厅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产业园名单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相关条件,确定产业园名单,并视情进行实地复核。对公示无异议的,商务部认定为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
五、有关要求
请有意愿申报首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的市州,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资料并按时报送。请于2021年5月10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一式3份送省商务厅加工贸易处(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联系人:洪艳,85281287,18874824201,邮箱:jmc82287167@163.com。
附件:1.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书编写指南
2.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信息表
3.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湖南省商务厅
2021年4月19日
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书编写指南.docx
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信息表.docx
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