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省本级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申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省范围内达到国家和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详见附件1)、自愿纳入省本级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已列入各设区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的不在此次评估范围。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为:
1.《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申评表》(附件3);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 执业医师、护理员名册及各类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
4. 医疗机构科室及床位设置清单、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 医疗机构所处地理方位图、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6. 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提交。
三、工作安排
(一)材料申报阶段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请于1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社保中心。
(二)审核评估阶段
1.资格审核。厅成立由康复医学专家、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组成的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小组(以下称评估小组)。省社保中心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将有关材料移交评估小组,按照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退还申请材料。
2.实地核查。评估小组通过现场查看,比对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随机抽查5份以上不同伤病种类病历,评估申请机构的医疗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听取申请机构的自评报告和康复业务发展规划。
3.综合评价。评估小组对综合评分(不含加分)≥90分的申请机构出具《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意见》,明确可以协议开展工伤康复的伤病种类,并提出进一步提升工伤康复能力水平的改进建议;对综合评分(不含加分)<90分的申请机构,应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4.择优确定。根据评估意见、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等情况,按评估分值从高到低确定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候选名单。通过与候选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谈判协商,选择合适的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
(三)审定发布阶段
根据审核评估结果,确定拟列入江苏省省本级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意向名单及其工伤康复服务范围,并对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及时签订协议并开展工伤康复工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周丽,025-83238587。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王玉婷,025-83232270。
附件: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06号).pdf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6号).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