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39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建设要求,争取在2022年全面达成《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的工作规范,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提出“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应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至少建有1个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的部署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民政厅决定开展2021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统一评定、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评定对象
(一)广东省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或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二)原星级评定证书有效期满,拟重新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
三、申报条件
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
(三)未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院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和评估。
四、申报材料
养老机构需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图、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所获荣誉和奖项等);
(四)《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五)《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
(六)养老机构应提交相应服务(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评定步骤
(一)自愿申报。有意向申报星级认定的养老机构可直接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市、县(区)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真实完整的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第三方评估。省厅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
(三)抽查核实。为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公正,省厅对第三方机构的现场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审核和认定。
(四)结果公布。省厅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厅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省厅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工作要求
(一)各养老机构参照《星级养老机构认定条件》(见附件1)和《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实施内容与分值》(试行稿)(见附件2)进行自评,填写《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3)和《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见附件4),按要求申报。各有关民政部门要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于9月24日前将本地申报星级评定的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厅养老服务处工作邮箱mzt_meichuan@gd.gov.cn。省厅拟于2021年10月中旬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申请星级评定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评价,实地评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星级评定工作的有关文件,动员辖区内有资质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切实通过星级评定活动加强养老机构的各项建设,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星级评定工作经费由省民政厅保障。
(四)全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培训会议将于9月16日至17日通过线上举行,届时请各地养老服务科(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拟参评机构负责人参加。
(五)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
等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2017年参评、2018年省民政厅授予的星级评定证书到2021年3月已过期失效,请各地级市以上民政局将养老机构星级牌匾收回并统一保管(具体名单见附件5)。
省民政厅计划将2022年度养老机构“一星级”“二星级”星级评定工作交由地级市民政局负责,请有关科(处)室负责同志提前做好统筹工作。
附件: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日
(联系电话:养老服务处 020-859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