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6964104377

  2025年4月15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和承建的阳江市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层登高车上电焊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施工现场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电箱内多无PE线且无电路图,潮湿环境未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大型移动操作平台无搭设方案;登高作业车均未验收且无上限位装置等。3.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带均未采用五点式安全带且未高挂低用。以上事实有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八)、(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1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61号),你单位11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书及附件材料,并结合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及附件所认定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