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广东伟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3310J
2025年7月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你单位承建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启创楼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等问题,进一步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后,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各岗位安全职责替代。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严重不足,近两年安全生产投入较低。3.未提供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相关佐证文件。4.项目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资料。5.未见职业病识别记录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报送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函》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六)、(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1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60号),你单位11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