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应急函〔2022〕2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省级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2023年度省级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项目申报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度省级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8日

  附件

2023年度省级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省级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2023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本申报指南适用于省本级项目申报和指导各地项目申报工作。各地参照本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地区的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申报指南,做好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一、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下达方式

  本次专项资金申报额度参考2022年度专项资金预算63308万元,具体预算额度以省财政厅通知为准。各有关单位应按实际需求组织项目申报,充分储备省本级项目库项目。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本级项目库建设,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分配、公示、下达等工作。对于下放审批权限至地级以上市的项目资金,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以任务为导向的因素法分配指标体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原则,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下达资金额度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地项目库建设工作。

  二、省级项目申报事项

  (一)申报原则

  1.资金安排坚持“统筹优化、保障重点”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结合年度实际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切实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确保不留重点项目和刚性支出“硬缺口”。

  2.申报单位应充分做好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具体、实施方案可行、绩效目标可衡量。

  3.新增信息化类项目应于7月底前获得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立项批复,项目名称、金额等信息应与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立项信息保持一致。

  4.新增基建类项目应根据基建项目管理规定于7月底前获得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

  5.新增重大项目须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9〕121号)等规定进行事前预算绩效评审,绩效评审报告随项目申报入库。

  6.申报的项目资金应当于当年度执行完毕,项目建设期跨年度的,应按分年度建设计划申报相应年度的实际需求资金。

  7.预算安排与往年项目入库率、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意见、执行进度指标挂钩,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进行扣减、调整、撤销等。历年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为差的单位不予安排项目;审计连续两年对同一问题提出意见,或主管单位未落实相关审计整改意见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项目。

  8.购买服务项目应符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范围,金额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限额(100万)以上。

  9.申报项目应同步列明支出计划,支出计划不慢于序时支出进度,9月30日以后启动采购程序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10.申报的项目连续两年未实施的,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

  (二)申报范围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预留灾后分配资金,无需提前申报储备,主要支持用于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以及购置、加工及储运灾害救助物资;灾情数据调查、核实和评估。

  2.特大三防应急救灾方面。预留灾后分配资金,无需提前申报储备,主要支持防汛防寒防风防冻应急抢险、水毁修复、监测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三防指挥体系建设;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修建应急抗旱设施,购置抗旱设备;购置防冰冻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抢险、演练等。

  3.森林防火及航空消防方面。主要支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营房营区建设、专业骨干培训、森林消防物资和专用设备购置、航空消防飞机租赁、地面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预警监测等;加强森林防灭火应急能力建设;承担全省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空中救助、汛旱风灾后空中救援、交通事故空中应急救援、救灾物资空运和投放等飞行任务。

  4.应急体系建设方面。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基地建设;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应急科技研发、技术支撑、信息化建设等;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治理与灾害防治调查评估、能力建设等。

  5.安全生产监管方面。主要用于执法装备、执法队伍建设;事故调查、救援、处置;宣传、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发、技术支撑等;工矿商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监管等方向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等。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以政府部门(含政府部门技术支撑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名义申报,不接受以其他事业单位或企业名义申报。

  国家和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项目均通过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原则上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四)申报要求

  申报内容应包含申报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并从以下方面详细阐明:

  1.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主要有五类:上级工作部署、政策制度规定;本级政府工作部署、政策制度规定;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项目;部门发展规划项目;部门专项职责履行项目等。填报时,要简要描述政策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并在附件上传有关文件。

  2.资金用途。包括支出范围、具体用途、支持对象等。

  3.绩效目标设置。主要指安排该项支出的政策意图,以及财政资金在一个年度内要求完成的总任务、预期达到的总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应全面涵盖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确保与政府政策目标、社会公众需求、财政投入规模、部门职责职能、项目实施计划等相匹配。原则上每一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工程基建类项目和大型修缮及购置项目等应设置成本指标,满意度指标根据实际需要选用。

  4.资金测算情况。依据定额定量标准、编制规范、测算方法三类标准来测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定额标准体系详见附件7),项目资金构成要详细说明测算所使用的标准或参考依据,未说明测算标准和参考依据的项目不予入库。

  5.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应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中期财政规划等相适应。长期性项目,不限定实施期限、需要长期安排。阶段性项目,已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存续状态栏来标识项目属于长期性项目和阶段性项目,长期性项目不填写项目起始年度和终止年度,阶段性项目应填写具体实施年度。

  6.立项论证情况。简要说明是否按照规定流程开展项目审核或评审论证。申报单位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结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或评审论证。审核和评审论证要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和优先排序的依据。

  7.其他情况。厅机关业务处室结合明年重点工作,需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配合实施的项目以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详见附件5)形式报送厅规划财务处。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2);

  3.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3);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4);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厅机关各处室申报的项目无需提供)。

  申报单位将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纸质和电子资料同时进行,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申报材料必须保持一致。相关附件表格可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的本通知页面中下载。

  (六)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入库按照申报、审核、评审、遴选、排序、入库等程序进行。

  1.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提交项目电子和纸质申报材料。申报金额100万及以上的项目应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从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等多方面论证项目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论证专家不少于3名,且在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2.审核。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范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原则。

  3.评审。省应急管理厅按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评审办法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入库评审,方式可采用内部集中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多种形式,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排序的依据。

  4.遴选与排序。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结合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突出保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以任务为导向,遴选和排序项目,确保不留重点项目和刚性支出“硬缺口”。

  5.入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应急管理厅部门项目库。

  6.编报预算。省应急管理厅将部门项目库项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预算储备库,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取项目纳入年度预算。

  7.对拟安排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报批和备案。

  三、地市项目申报事项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参照省本级项目入库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入库工作。

  各地要加强与省应急管理厅机关对口业务处室联系,根据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对接“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积极组织项目申报。

  (一)各地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项目库建设,积极与属地财政部门联系,按照从预算管理系统导出的项目申报模板填报。

  各地将项目申报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相关业务归口处室(单位),相关业务归口处室(单位)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汇总。没有明确业务归口的项目,直接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

  四、申报时间

  省本级项目申报时间截至2022年6月30日。请各单位参照上述时间节点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将项目申报材料、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电子邮箱:yjt_zhengzx@gd.gov.cn)。

  各地申报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自定,7月20日前完成项目入库。

  五、受理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本级具体项目受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工作。

  六、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邮编:510060。

  联系人:郑钟祥;联系电话:020-83135903。

  附件:1.项目申报表

             2.绩效目标申报表

             3.广东省级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表

            5.2023年度省级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6.支出标准定额体系